關于調整儋州市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各鎮中心幼兒園:
根據《海南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瓊價費管〔2017〕342號)和《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幼兒園收費管理工作通知》(瓊發改費管〔2019〕51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幼兒園辦學等級、財政經費撥款及生均保教費成本等情況,并綜合考慮學生家長的經濟承受能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各鎮公辦中心幼兒園保教費標準通知如下:
一、保教費收費標準1、那大城區:市示范園2000元/學期/生,市一級園1300元/學期/生,市二級園1200元/學期/生,市三級園1000元/學期/生;
2、其他鄉鎮:市示范園1300元/學期/生,市一級園1200元/學期/生,市二級園1100元/學期/生,市三級園1000元/學期/生;
3、農村小學附設幼兒園800元/學期/生(下浮不限)。
二、配套措施(一)此標準為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保教費最高收費標準,下浮不限。我市各級公辦幼兒園可在不超過最高標準的基礎上確定具體收費標準。我市各級公辦幼兒園具體保教費收費標準,根據各幼兒園生均保教費成本重新核定,但具體收費標準不得超過規定的最高收費標準。
(二)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項目和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執行。
(三)幼兒園應通過設立公示欄等形式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向幼兒園家長和社會公示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和調整收費標準要自覺接受市發改、市財政、市教育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幼兒園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國家規定的公眾假期繼續對在園幼兒提供保育教育的,保教費日收費標準可在幼兒園現行日收費標準(月收費標準除以22天計算)基礎上上浮不超過30%。
(五)學習用品(包括教材等)、文娛活動用品、臥具等項目已折舊歸并入保教費中,幼兒園不得另外收取費用。
(六)保教費標準按照“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原則執行。保教費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
(七)幼兒繳費后未入學或因故退(轉)園的,幼兒園應當根據已發生的實際成本情況,退還幼兒家長部分預收的費用,具體退費方法按《海南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瓊價費管〔2017〕342號)有關規定執行。
(八)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通過非稅系統征繳,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執行時間上述收費標準自2020年秋季入學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儋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儋州市教育局
儋州市財政局
2020年8月26日